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,再次將公眾目光聚焦于食品銷售環節的違法問題。其中,銷售已過保質期食品被明確認定為構成經營者“明知”的違法行為,這一司法認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和規范價值。
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,法律紅線不容觸碰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明確規定,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、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。司法實踐中,對于“經營者明知”的認定,直接關系到法律責任的大小與處罰的嚴厲程度。最高院通過典型案例釋法,闡明只要經營者銷售了過期食品,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不知情且履行了嚴格進貨查驗義務,否則即推定其“明知”,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這一認定標準,強化了經營者的主體責任。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,必須建立健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定期檢查庫存食品,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。簡單以“未注意”“疏忽”為借口,難以逃避法律制裁。典型案例顯示,涉事經營者往往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、高額罰款,乃至吊銷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,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,彰顯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強力保護。
最高院的案例指導,也為基層執法與司法提供了清晰尺度。它警示所有食品銷售者:食品安全無小事,敬畏法律、誠信經營是生存發展的底線。監管部門應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利用技術手段實現溯源管理,對違法行為“零容忍”。公眾也應提高維權意識,積極監督舉報,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線。
銷售過期食品即屬“明知”違法的司法認定,如同懸在經營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督促其時刻繃緊安全弦。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,才能讓“舌尖上的安全”真正成為現實,守護好人民群眾的健康與信任。